衡南县原铁丝塘镇主要领导故意拖欠工程款

我是衡南县铁丝塘镇石河村村民,实名反映原铁丝塘主要领导故意拖欠集资房工程款八年之久事宜。

2010年12月1日,我父亲胡新初(2015年7月23日已故)与铁丝塘主要领导谭秋和,吴少庭,颜长林等15人签订了一份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》,约定将铁丝塘镇干部职工集资楼的工程承包给我父亲施工,工程于2012年施工完毕,并且验收完工通过。期间我父亲多次催促支付剩余工程款,均以各种理由无故拖延,因2014年5月我父亲检查身患绝症,我母亲找到主要负责人谭秋和,吴小庭,颜长林等苦诉,最后被告支付了5万元工程款,自那以后再无支付分文。

2015年7月21日(即胡新初去世之前一天)作为胡新初的儿子我与被告进行了工程决算,并签订了一份《工程竣工结算书》,经决算应支付工程款2442588元。工程决算之前陆续已支付了胡我父亲工程款2250000元,但至今仍结欠工程款192588元未支付。自2015年7月21日决算后,我曾多次跟主要领导谭秋和,吴少庭沟通,催促,均以各种理由推辞。

中间也曾委托律师下过催款函,均以各种借口,塘塞推迟,融易新媒体,至今无任何回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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